吉喆(1986年10月14日-2019年12月5日),出生于辽宁沈阳,中国篮球运动员,司职大前锋,曾效力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。
2005年,吉喆带领东北大学获得第二届CUBS联赛冠军。2006年,吉喆代表中国参加NIKE世界篮球峰会。2007年,吉喆被辽宁男篮租借至北京首钢队征战CBA。2012年,吉喆永久转会北京首钢队。2011-12赛季、2013-14赛季和2014-15赛季,吉喆随北京首钢队三次获得CBA联赛总冠军 。
2019年12月5日凌晨2点14分,吉喆因病去世,年仅33岁。 12月10日,北京首钢队在对阵广州的比赛中正式退役吉喆的51号球衣。
基本信息
中文名称
吉喆
外文名称
G-MAN
别名
三吉
国籍
中国
民族
汉
出生地
辽宁沈阳
出生日期
1986年10月14日
逝世日期
2019年12月5日
毕业院校
东北大学
身高
202cm
体重
105.2kg
运动项目
篮球
专业特点
移动速度快,防守能力优秀,回防拦截能力较强
主要奖项
2014-2015赛季CBA联赛总冠军
2013-2014赛季CBA联赛总冠军
2011-2012赛季CBA联赛总冠军
重要事件
2019年51号球衣被首钢队退役
号码
51号
目录
1早年经历
2运动生涯
3人物去世
4技术特点
5比赛数据
6获奖记录
7人物评价
8争议事件
折叠编辑本段早年经历
2005年吉喆代表辽宁队参加了大超联赛和全运会,而且辽宁在全运会上取得第4名的好成绩。2006年,吉喆带领东北大学击败广东工业大学获得第二届CUBA联赛冠军,同年,吉喆在在中国举行的一系列训练营表现出色,还是辽宁青年队的吉喆被邀请参加NIKE世界篮球峰会。2007年,吉喆被辽宁男篮租借至北京首钢队。[1]
折叠编辑本段运动生涯
折叠北京队时期
2007年,吉喆在北京首钢队开始了自己的CBA生涯。在新秀赛季,吉喆共出场了29次,场均可以5.1分和3.3个篮板。
2008-09赛季,吉喆代表代表北方星锐队参加CBA全明星星锐赛。20岁的吉喆首发出场,出战25分钟得到28分和16个篮板,两项数据均为全场最高。全场吉喆被侵犯11次,获得了14次的罚球机会,同时三分8投4中,最终北方星锐队85-90憾负南方星锐队。08-09赛季CBA联赛结束后,吉喆被租借到北京时期已满,他也回到辽宁,为球队备战10月在山东举行的全运会。
2009年11月13日,北京男篮和辽宁体育局谈妥,吉喆将继续被租借留在北京男篮效力2个赛季。
2011-2012赛季,吉喆一共代表北京队出场了79场,场均能得到9.7分和5.5个篮板。2012年2月12日,北京队对阵上海队的比赛里,吉喆在第一节就命中4记三分,创下了个人单节新高的20分。他带领球队首节就领先对手16分,帮助球队最终战胜上海队。2012年3月30日,北京队在一度落后15分的情况下完成大逆转,最终以124-121击败卫冕冠军广东队,以4-1的总比分夺得赛季总冠军,吉喆得到10分8个篮板,随北京队获得了队史上第一个CBA总冠军。
2012年8月,经过北京队和辽宁体育局方面协商,吉喆永久性转会了北京首钢队,在这期间,吉喆还被租借至山东队打过几场比赛。
2012-2013赛季,吉喆场均可以得到10.8分和6.7个篮板,并且这个赛季一共获得了458个篮板。2012年12月9日,CBA第7轮,北京对阵青岛,吉喆全场18投9中、罚球4罚全中得到25分和9个篮板,得分创下了当前个人生涯新高纪录。12-13赛季的尾期,2013年1月20日,在出场对阵新疆广汇队的比赛里,吉喆两分球10投9中,三分球2投1中,罚球4罚4中,得到平职业生涯最高的25分,并抢下8篮板送出4助攻。十天后的1月30日,北京首钢队对阵浙江稠州银行队的比赛里,吉喆砍下了14分15个篮板,他创造了个人职业生涯单场篮板数新高,总篮板数也超过了1000,达到了1014个。但是北京队还是5分落败。
2013-2014赛季,吉喆出场数减少到了49场,场均得到7.7分和5.1个篮板。2013年12月6日,北京队客场挑战辽宁队。吉喆拿下职业生涯单场比赛最高篮板数——15个。这场比赛,吉喆出场了42分49秒,2分球5中4,三分球6中4,得到20分,15个篮板的数据,帮助北京队以106-99战胜辽宁队。2014年3月30日,CBA总决赛第六场比赛中,北京金隅队客场以98:88击败新疆广汇队,以总比分4:2第二次夺得总冠军。在总决赛6场比赛中,吉喆全部首发出场,并且场均得到8.8分。
2014-2015赛季,吉喆代表北京队一共出场了47次,在CBA总决赛第6轮,北京队以106-98战胜辽宁药都本溪队,以4-2的大比分战胜辽宁队,完成卫冕。在总决赛6场比赛里,吉喆共首发出场5次,6场比赛共得到24分和18个篮板。
折叠国家队经历
2013年4月27日,篮管中心公布了新一届国家队大名单,吉喆首次入选了国家队的集训大名单。
2013年6月7日,中国男篮在澳大利亚珀斯与澳大利亚国家队交手,吉喆共上场23分26秒,得到7分6篮板,是中国队员中第二高分,帮助中国队61:55战胜澳大利亚男篮。5天后的6月12日,中国队回到国内与澳大利亚的第二场对抗赛里,吉喆首次代表国家队首发出场,得到4分2篮板2抢断。
折叠编辑本段人物去世
2019年12月5日,北京男篮夺冠功臣吉喆医治无效不幸去世,年仅33岁。[3]
折叠编辑本段技术特点
在北京队担任大前锋,有时客串中锋和小前锋。速度比多数内线球员快,但身材不够结实,在对抗中吃亏。投篮命中率在50%左右,但三分不稳定。罚球尚需提高,命中率只在70%左右。防守积极,有一定封盖能力,经常利用速度优势,在对方反击中送出火锅。但也因此经常成为对方找犯规的对象。进攻中喜欢扣篮,前场篮板拼抢积极,场均有5分的补篮得分。
折叠编辑本段比赛数据
折叠场均数据
赛季 所在球队 场数 得分 二分 三分 投篮 罚篮 篮板 助攻 抢断
14-15 北京金隅 47 6.04 45.45% 39.44% 43.46% 70.83% 4.26 0.89 0.81
13-14 北京金隅 49 7.71 42.93% 32.29% 39.29% 85.71% 5.16 0.82 1.12
12-13 北京金隅 68 10.82 45.2% 26.72% 40.32% 81.82% 6.74 1.62 1.15
11-12 北京金隅 79 9.66 48.01% 32.91% 44.53% 80% 5.46 0.85 1.11
10-11 北京金隅 35 5.83 42.77% 29.03% 40.61% 74.47% 3.74 0.37 0.66
09-10 北京金隅 29 7.62 51.67% 35.06% 45.18% 69.57% 5.69 0.76 0.72
08-09 北京金隅 46 7.02 51.75% 35.56% 49.08% 66.1% 4.17 0.83 0.78
07-08 北京金隅 29 5.14 52.88% 23.81% 48% 75% 3.28 0.48 0.86
场均数据来源
折叠个人最高
单场得分最多:25 所在球队:北京金隅 主队:北京金隅(116) VS 客队:青岛双星(102) 2012-2013赛季 场序:52
单场篮板最多:14 所在球队:北京金隅 主队:北京金隅(102) VS 客队:江苏中天钢铁(92) 2012-2013赛季 场序:85
单场三分最多:4 所在球队:北京金隅 主队:北京金隅(105) VS 客队:山东黄金(98) 2012-2013赛季 场序:44
单场助攻最多:5 所在球队:北京金隅 主队:北京金隅(87) VS 客队:天津荣钢(96) 2012-2013赛季 场序:37
单场盖帽最多:4 所在球队:北京金隅 主队:北京金隅(94) VS 客队:上海玛吉斯(78) 2012-2013赛季 场序:1
单场扣篮最多:3 所在球队:北京金隅 主队:八一双鹿电池(75) VS 客队:北京金隅(110) 2011-2012赛季 场序:59
单场抢断最多:4 所在球队:北京金隅 主队:北京金隅(108) VS 客队:广东东莞银行(101) 2011-2012赛季 场序:296
个人数据参考资料来源
折叠编辑本段获奖记录
折叠团队荣誉
▪2015-03 2014-2015赛季 CBA联赛总冠军 (获奖)
▪2014-03 2013-2014赛季 CBA联赛总冠军 (获奖)
▪2012-03 2011-2012赛季 CBA联赛总冠军 (获奖)
▪2006-06 2005-2006赛季 CUBA联赛总冠军 (获奖)
折叠编辑本段人物评价
吉喆是一名好球员,他是球队中防守的关键一环,吉喆每次发挥好的时候,全队也打的很好。作为内线球员,他的移动速度很快,但由于身高和体重都不出众,所以对抗能力一般,但是防守积极性高,回防拦截能力较强。“摇手指事件”后,吉喆多次遭受球迷“换吉喆”声浪的攻击,但他表现出了职业精神,不为所动。吉喆用自己效率极高的中远投帮助球队打破僵局,同时不畏艰难多次摔倒去防守,用蓝领工人的表现帮助球队守住胜局,为球队的胜利奉献了自己的力量。吉喆是在辽宁成长的,北京培养的球员,希望他能一直留在队里为北京效力。(莫里斯、搜狐体育、闵鹿蕾评)
折叠编辑本段争议事件
摇手指事件
2012年12月9日,北京对青岛比赛进行至下半场时,吉喆在一次进攻中面对麦迪投进一个三分球,随后在回防时冲麦迪摇起手指,由于裁判对此并未作出判罚,随后麦迪用手肘进行了回击。赛后吉喆表示,其实自己很尊重麦迪,从小就看麦迪在NBA的比赛,比赛中冲着麦迪摇晃手指,无非是自己打出了信心,加之几个回合前麦迪刚刚在自己头上扣了个篮,作为一种情绪上的表达回应对手。这场比赛里,吉喆得到了职业生涯最高的25分,帮助北京在主场赢得比赛。[2]